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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受伤 谁承担赔偿责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6 15:50:00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

房屋装修看似平常,但装修安全不容忽视。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多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显示,此类纠纷因雇主即接受劳务一方是没有资质的个人,而提供劳务者又缺乏安全意识,最终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

案情

2023年9月13日,张某和某装修公司签订家装协议,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湟中区多巴镇某套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某装修公司,并就工程总价款、施工内容、材料供应、工程期限及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某装修公司负责人李某安排胡某负责施工事宜,胡某雇佣贾某等人从事小工工作,承诺每天支付工资200元。2023年11月2日,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的贾某在拆除楼梯模板时,因脚滑坠落导致头部受伤。

胡某将受伤的贾某送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左侧额颞顶硬膜下出血、左侧颞顶骨骨折、头皮血肿等,共住院治疗35天。贾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并鉴定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而各方均推脱对贾某的各项损失赔偿,贾某遂诉至湟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家装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某装修公司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张某作为定作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且张某与某装修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并提出楼梯模板拆除重作的行为并无过错,故某装修公司要求张某承担责任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贾某在拆除楼梯模板时受伤,其劳务作业内容属于某装修公司承包的施工内容,某装修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某装修公司未严格按约规范组织施工并对现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管理及保障义务,对贾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贾某作为建筑相关领域提供劳务作业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劳务时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在劳务作业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存在次要过错。

为此,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某装修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贾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某装修公司虽称其与胡某系劳务分包关系,但未提交有力证据证明,故其要求胡某对贾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说法

此案主审法官提醒,提供劳务者要增强安全保障意识,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在提供劳务时要尽到谨慎的安全防护义务,若对自己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则会被法院认定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即雇主在选人用人时也要严格审查,严格按约规范组织施工并对现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措施。

提供劳务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应该如何维权呢?如果各方对于责任承担或者赔偿金额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权,起诉时可将有关的主体全部列为被告,但法律规定赔偿责任主体为雇主即和提供劳务者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来赔偿。提供劳务者在诉讼时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交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因劳务活动受伤的证据,还要对因劳务受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进行举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编辑:李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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